夫妻共債共籤司法解釋溯及力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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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債共籤司法解釋溯及力存在嗎?

夫妻共債共籤司法解釋溯及力存在嗎?

司法解釋不存在溯及力問題,這個司法解釋在生效後,正在審理的案件以及往後立案的案件均適用該司法解釋,當然如果一審已經結束,該司法解釋生效在自己上訴期間,自己還可以上訴,二審也適用該司法解釋。

共債共籤的意思:

即只有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就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情況不僅僅只有共債共籤這一種,以下情況也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如果一方配偶未簽字,後面追認了這筆債,也可以認為是共同債務;

【2】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確認,但是所藉資金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財產,也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一方配偶未簽字也不追認,那麼債權人需要證明這筆借款用到了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中,否則就只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共同債務的清償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約定財產製共同債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理夫妻共債共籤的案件如果出台了新的解釋,那麼對於此案件就要看是否在審理期間或者是一審審理完成,如果在一審審理成功,那麼就不會存在溯及力的問題,同時也只適用於舊的解釋,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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