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債共籤司法解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一直以來廣為關注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針對審判實踐中的問題進行了積極迴應,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共債共籤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範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用意。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法還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説,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婚姻作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範圍內,夫、妻互為對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基於此,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着、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也就是説舉債用於上述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相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今天發佈的司法解釋,對這一類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説,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是在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界定的比較重要的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還是屬於個人的債務需要進行界定,共同債務的界定包括是否是共同簽字的債務還有用於家庭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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