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債共籤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一、共債共籤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共債共籤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共債共籤的司法解釋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公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的説法,這一《解釋》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毫無疑問,該《解釋》的出台為了避免夫妻一方無端承受鉅額債務,對維護其合法權益起到了較大作用。筆者發現,司法實務中,也存在着一些誤讀,因而有必要立足於法律精神和社會現實,進行全面、深刻地理解。

二、具體的解釋內容是什麼?

首先,不能片面、機械地將該《解釋》整體、簡單地解讀為“共債共籤原則”。《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該條規定可知,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之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這本就是法律以及《解釋》的應有之義,故第一條之規定並非創設性的規定,而是強調性的規定,同時,該條規定並不意味着沒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債務就不能由夫妻共同承擔。換言之,《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只是夫妻共擔債務的充分條件,也即沒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一方債務仍然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事實上,其一,只有《解釋》的第一條確立了所謂的“共債共籤”原則,而不能將解釋的全部條文都扣上“共債共籤”的帽子;其二,《解釋》第一條也並未規定未共籤的債務不能成為共同債務。故此,一方面不能將“共債共籤”作為整個《解釋》的原則,另一方面,不能機械、教條地理解“共債共籤”原則。特別是針對《解釋》公佈施行之前的債務,司法機關要充分認識到當時當地債權債務形成的國民習慣、民情國情,不能一刀切地認為,沒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債務就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解釋》公佈施行之後,一些司法人員簡單、片面地將《解釋》整體誤讀為“共債共籤原則”,從而對只有夫妻一方簽字所負的債務,不敢或不願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無疑是對債權人的不公和對《解釋》的“矯枉過正”。

其次,承前所述,由夫妻一方簽字的債務可以分為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和不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兩部分。《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一方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在司法實務中,對如何理解“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一概念存在爭議。顯然,對這一概念的理解會出現“因人而異”的局面。具體而言,這裏存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問題——就實體問題而言,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作何理解的問題;就程序而言,是上述實體問題的證明責任分配及認定問題。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民間借貸糾紛是越來越多了,所以會導致我們國家在處理這類型案件的時候是非常的謹慎的,比如説夫妻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或者是其中一方當事人事後追認的,都是可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的予以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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