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強迫我寫借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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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別人強迫我寫借條怎麼辦?

別人強迫我寫借條怎麼辦?

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是無效欠條,同時,行為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三)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五)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綜上所述,一方以欺詐手段,違背一方真實意思的行為無效,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有撤銷權,一年內沒有撤銷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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