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幾個人強迫寫借條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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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幾個人強迫寫借條有效嗎?

被幾個人強迫寫借條有效嗎?

被幾個人強迫寫借條是無效的,根據《民法總則》當中的規定,如果一方是受到脅迫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簽署的借條,受到脅迫的一方有權利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而這種情況下籤署的借條,並不是絕對無效的。若是受脅迫方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行使自己的撤銷權,或者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那麼該借條還是會認定有效。

二、怎樣才算是受脅迫的證據

《民通意見》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根據這一規定,可將脅迫的構成要件理解為:

第一,行為人具有脅迫的故意。所謂脅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相對人陷入心理上的恐懼而作出違背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脅迫行為。脅迫行為不僅包括直接給相對方施加損害,也包括以言語威脅將要給相對方施加損害。

第三,脅迫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當事人實施的。確定脅迫行為是否構成,應當以特定的受脅迫人而不是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感到恐懼為標準來加以判斷。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懼,而受脅迫人感到恐懼,亦可構成脅迫。由於受脅迫時,當事人往往孤身一人,難以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受脅迫的情況,審判實踐中,可從主張受脅迫方當時是否報警或何時報警、當時有無就醫、其主張的非法證據本身是否有其他疑點等方面進行判斷。

對於上述情況的處理,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借條出具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對於涉及到一方受到脅迫而簽訂的借條,顯然是不屬於合法的憑據,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定處理,司法機關還需要對借條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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