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寫下借條當時沒報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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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迫寫下借條當時沒報警怎麼辦?

強迫寫下借條當時沒報警怎麼辦

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是無效欠條(合同),同時,行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條也是屬於借貸雙方就貸款關係簽訂的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是自願且平等的原則下籤訂的,而對於強制簽訂的合同顯然是無效的,有《民法典》中對相關情況也有明確的規定,應當結合實際來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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