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模版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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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模版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模版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無塗改。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的,在名稱處加蓋公章。

3、事業單位職工填寫職業類別,企業職工填寫工作崗位(或工種)類別。

4、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5、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6、職業病名稱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填寫,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按實際接觸時間填寫。不是職業病的不填。

7、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清事故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清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8、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欄應寫明是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以上所填內容是否真實,否則追求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9、用人單位意見欄,單位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10、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的情況,是否受理的意見。

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該怎麼寫

對於還未得出認定結果的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申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局提交撤回工傷認定的申請,從而終止勞動局的工傷認定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程序是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的申請而啟動的,勞動局不主動進行工傷認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雙方已經就工傷待遇事宜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局撤回要求認定工傷的申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模板,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規定了解,如果自己不能很好的處理,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發生重要的偏差,因此在實際的生活中,即使自己的權益維護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是有的人依舊應用自己的有關的規定,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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