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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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哪個法院管轄
對於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
1、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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