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法人承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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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常所講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指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最高的行政負責人。而企業法人是具有一定經濟能力的組織。那麼,公司債務是法人承擔?股東承擔?還是法定代表人承擔呢?今天本站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講解關於公司債務法人承擔這一個問題的介紹。

公司債務法人承擔如何理解?

一、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行使的企業行為,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法人,經理、廠長等企業法人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其職權範圍內,以企業名義,代表企業進行的各種行為應視為企業的行為,對此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的責任。

二、公司債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三、特殊情況下,公司債務可以追究行為有瑕疵的股東的責任

情形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説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通過小編在上文為您解答的公司債務法人承擔這一問題,由此可見,公司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對外擔責,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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