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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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嗎

留置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嗎

是的,由於留置權的功能是擔保債權的實現,而不在於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留置權雖為擔保物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不同,它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只能依法律規定的條件直接發生。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就三種:

1、抵押權

2、質權

3、留置權

二、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需要注意的規則有什麼?

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民訴法設立的一種新型非訴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機制。此項特別程序中應當注意下列主要法律規則:

第一,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不是啟動擔保物權訴訟的前置條件。債權人既有權直接選擇普通訴訟程序請求確認擔保合同效力以實現擔保物權,也可以直接申請啟動特別程序要求實現擔保物權;或者在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中,由於抵押人或第三人的實質性異議而另行啟動訴訟機制進行權利救濟。

第二,應正確確定地域管轄及申請權主體。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的,申請人有權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同時,有權啟動該特別程序的主體既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擔保物權人,也包括擔保債務人或擔保物的所有權人。

第三,應準確適用案由及合理確定申請請求。該類非訴程序之案由應確定為“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其申請事項應直接請求法院保護其所享有的對抵押權實現的權利,作出准予對抵押物拍賣、變賣的裁定,而無需請求法院確認抵押合同效力。

申請人具體的實體請求權表述中,應注意將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清晰界別,包括債權本金數額、利息的種類和計算方式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必須清晰地表明,申請人有權在抵押物變現金額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四,國土資源部門對司法審查程序應當給予積極配合與支持。法院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調查核實有關抵押登記材料;有權核查他項權證所載明的抵押物權屬狀況,包括抵押物宗地的準確地理位置、面積、宗地證號、權屬性質、核准用途等信息狀況;有權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協助實地核查土地利用現狀等。

第五,司法審查範圍。申請人應向法院提交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提交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以及關於擔保財產現狀的説明。法院應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範圍、被擔保的債權範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

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需要注意的規則有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不是進行擔保物權訴訟的前提,相關人員可以選擇普通訴訟程序來保障自身的擔保物權。同時在進行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時需要注意地域管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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