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留置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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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擔保的概念

反擔保留置權相關知識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係。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1]。

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2、反擔保與本擔保的區別

(1)被擔保的債權不同。

本擔保所擔保的是主債權,而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即附延緩條件的未來債權。

(2)當事人不同。

在本擔保中,當事人雙方為主債權的債權人和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權人為主債權人。而在反擔保中,擔保權人不能是主債權的債權人,而是本擔保中的擔保人,並且該擔保人不能是主債務人,只能是第三人。

(3)擔保人的責任性質不同。

本擔保與主債權關係為主從關係,擔保人須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本擔保責任;而反擔保是從屬於本擔保的,而不從屬於主債權,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向擔保人履行償還義務時,才發生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4)適用範圍不同。

本擔保既是法定的,又可以是約定的,並且本擔保的方式多種多樣,適用範圍較廣;而反擔保只能是約定的,而不能是法定的,並且並非只要有擔保的存在就可以設定反擔保。留置權和定金不能為反擔保的方式。

上文就是反擔保留置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反擔保作為一種約定,有很大的隨意性,而留置權也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反擔保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債權,而不是主債權。大家如果在反擔保留置權方面還有疑惑,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他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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