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糾紛訴訟地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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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合同糾紛訴訟地如何確定?

借貸合同糾紛訴訟地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地分為兩類:法定管轄地和協議管轄地。法定管轄地又分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對於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擾當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產生問題的地方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借款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三、如何處理借款合同糾紛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後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後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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