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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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終於頒佈施行。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以“爭議標的”的內容確定履行地點,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轄權。根據該條規定,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不再根據合同性質判斷,而根據當事人爭議或者案件糾紛所針對的合同項下的某項特定義務確定履行地。

二、怎樣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覆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生效後,只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返本付息的義務,換言之,只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給付貨幣的義務。那麼出借人所在地作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該合同的履行地,即此時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就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有觀點認為,如果借款人始終在同一地向出借人打款,該地點就應當認定為合同履行地,或者借款人在不同地點向出借人打款,應當確定最後一次打款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這是因為借款人進行了打款而出借人接受了該款項,是合同雙方用一致認可的行為變更了合同履行地。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除當事人對還款方式有特別約定外,判斷借款人履行了還款義務的標準應當是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償還的款項,而不是借款人將款項交給了銀行等第三方,因此打款地(銀行所在地)不是民間借貸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由以上可知,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履行地應該在接受款項的一方所在地——即貸款方所在地。上文詳細的介紹了如何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的知識,綜上可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地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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