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糾紛地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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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糾紛地如何確定

一、民事合同糾紛地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地可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不能一概而論,對於合同糾紛,可以自行約定管轄法院,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常見的合同糾紛有哪些類型?

1、因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而引起的合同糾紛;

2、因合同是否完全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糾紛;

3、因合同是否依法或依約定變更、解除而引起的合同糾紛。

三、發生合同糾紛哪些事實不需要舉證?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四、發生合同糾紛可以申請法院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五、發生合同糾紛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合同糾紛地必須根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履約具體情況才能確定,比如貨物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在交貨時對於貨物的質量、數量等產生糾紛的,合同糾紛地就是收貨地。在簽訂民事合同時,民事合同中可以自行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但不能約定合同糾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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