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條時沒有寫明出借人是誰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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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借條時沒有寫明出借人是誰可以起訴嗎?

打借條時沒有寫明出借人是誰可以起訴嗎?

1、打借條時沒有寫明出借人是誰可以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2、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二、民間借貸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提交訴狀申請立案

(1)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①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②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法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法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4、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5、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借款者書寫的借條在還清債務之前通常由出借人保管,借條之中一般會載明借款人、出借人的名字或者是名稱,但若是沒有載明也並不必然導致借條無效。在遇到借款者到期不還款的情形時,依舊可以帶着並沒有載明債權人身份的借條等證據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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