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出借人名字寫錯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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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上出借人名字寫錯能起訴嗎

借條上出借人名字寫錯能起訴嗎

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債權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1、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係的存在,債權人可申請筆跡鑑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由於某些人名字過於複雜、繁瑣、生僻,出借人、借款人姓名可能會寫錯,同音不同字或者錯別字等情況出現。在這類情況下,持有借條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各類證據綜合判斷,在被告無法就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的事實無法抗辯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原告為實際的出借人,被告為實際的借款人。

二、若無法直接證明債務的存在

若借條無法直接證明債務的存在,當事人只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貸的發生、借貸的金額等核心要素,也可以起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借條上寫錯名字的情況有哪些?

1、同音不同字

中國文化博大精深,同一個音通常都能表示不同的字,常見的有“小”和“曉”、“兵”和“斌”、“楊”和“揚”等等,因為同音字而導致在追債中發生糾紛的案例常有發生。

2、使用小名或綽號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很熟悉的親戚朋友之間,因為彼此關係熟悉,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雖然日常生活中,這些小名、綽號能在一定範圍內分清楚是誰,但在法律上,這樣的稱謂就無法證明其人。

3、因方言導致讀音一樣的名字

幾乎每個民族、每個地方都有屬於自己的方言,這些方言在日常生活中能增加親切感,但如果寫進借條則會發生大麻煩,如客家語言中“黃”和“王”都讀成“王”音,在寫名字時將“黃某某”寫成“王某某”就可能會造成日後追債很大的麻煩。

對於借條上的錯誤,有根本錯誤和一般錯誤,如果存在根本錯誤,比如借款金額不明、借款人不明確等,可能導致借條無效。但如果是非根本錯誤,如錯別字、表述上的淺顯筆誤等,是不影響借條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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