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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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依據包括《民法典》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要滿足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①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説,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②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①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②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於債權,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a、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並未減少其財產,例如有充分對價的買賣、互易、租賃、借貸,則不構成有害於債權的行為。

b、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之行為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並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時,則不能説該行為有害於債權。

c、債務人行為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生撤銷權。

所謂因果關係,即債務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其無清償資力即可。根據上述條件進行判斷,如果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後,已經不具備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債權的能力,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該行為是有害於債權的行為,如果債務人仍有一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行為有害於債權。

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債權的前提下,若是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且這些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那麼債權人可以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債務人特定行為的請求。若是在特定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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