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法條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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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是在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過程中,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合法權利的情形下,債權人實行的一項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不能隨意行使,法律對於債權人撤銷權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內容。

債權人撤銷權法條規定有哪些?

一、債權人撤銷權法條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判決發生效力後,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可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可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可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可依抵銷方式受償。

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不能隨意的進行,需要再滿足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下,才能依法行使。行使撤銷權的相關法律後果小編也為您作了相關介紹,希望您可以進一步瞭解債權撤銷權的有關內容。如果在實現債權的時候,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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