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先刑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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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先刑後民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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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構成那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先刑後民的説法對嗎

先刑後民的説法正確。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就對先刑後民原則有了比較粗略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問題,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又對這原則作了進一步的規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時,一般應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果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必須分案處理的,或者是經濟糾紛經審結後又發現有經濟犯罪的,可只移送經濟犯罪部分。對於經公安、檢察機關偵察,犯罪事實搞清楚後,仍需分案審理的,經濟糾紛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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