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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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什麼?

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什麼?

買賣合同是買賣合同,民間借貸是民間借貸,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即需要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1)訴訟時效

(2)訴訟管轄。

(3)訴訟保全。

(4)調解及判決。

買賣合同和借貸合同是不一樣的,出現買賣合同糾紛的情況,最先選擇的方式是協商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爭議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仲裁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人的身份介入,進行仲裁。若還是不行,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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