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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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破產時,需要對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清償企業債務的範圍和順序法律都是明確規定了的。對於企業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而言,破產法也明確規定的二者的清償順序。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規定。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和分配方式。第二款規定對破產費用予以先行清償,實為明確了對破產費用的優先受償權。而第三款則規定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時,按比例受償,似乎又是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實行同一順序按比例清償。由此引發了對兩者的清償順序在理解上的分歧。

(一)破產費用具有優先受償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我國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系採取的區別對待主義,其立法本意應是將破產費用放在清償順序的首位予以優先保護。

(二)對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表述應嚴密結合前款規定進行理解。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對於此款的理解,應結合第二款和着重對“或者”兩字進行理解把握。首先,第二款已明確規定破產費用相對共益債務具有先行受償的權利,應首先對其予以清償。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種選擇關係,即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二選其一,按比例清償的規定應是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兩者自身內部進行。

因此,第三款應理解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時,僅清償破產費用,並按破產費用自身構成的比例進行清償;二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清償完全部破產費用後,剩餘的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共益債務時,對共益債務按自身構成的比例進行清償。

在實踐中,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應嚴密結合第二款確定的前置條件實行。即首先需確定破產費用的優先清償順序,再在此基礎之上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進行清償。當債務人財產能夠完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兩項費用時,不存在支付順序的問題;當債務人財產不能完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時,應當先行清償破產費用;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各破產費用按照比例進行清償;當債務人財產僅夠清償破產費用時,共益債務將不予清償;當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完破產費用後所剩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共益債務時,各共益債務按比例清償。

如一債務人在破產過程中,其破產費用為400萬元,共益債務為600萬元。若破產財產總額大於1000萬元時,破產費用400萬元和共益債務600萬元均能得到完全清償。但若破產財產大於400萬元、少於1000萬元時,則將先行清償破產費用400萬元,剩餘財產按共益債務的比例進行清償。如破產財產少於400萬元時,則僅按照破產費用的比例進行清償,共益債務將不能得到清償。

另外,該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在實踐中執行此款規定時,如何保證所有破產費用的先行受償權存在一定的問題。按照隨時清償原則,若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同一時間產生,此時,可以按照此條第二、三款規定按順序和比例進行清償,能夠保證實現破產費用的先行受償權。但若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不是同時產生,且先產生共益債務,後產生破產費用時,按照隨時清償原則,就存在先清償共益債務,後清償破產費用的問題。若該筆共益債務大於破產人財產,後產生的破產費用將不能得到清償。

從上文的內容可以明顯的看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順序的規定。在破產清算時,企業可能遇到相關的債權債務糾紛,此時需要專業的律師介入才能儘早的解決糾紛,你可以諮詢或者委託本站網站的律師幫助您順利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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