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如何正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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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在申請破產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破產費用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
1)破產申請費用;
2)破產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發生的費用,以及破產管理人以破產企業名義應訴而發生的訴訟費用等;3)破產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如證據保全費、調查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鑑定費、送達費、勘驗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支付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破產人)財產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保養與修繕費用、拍賣或變價變賣費用、變更權屬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評估費用、公告及通知債權人受領財產的送達郵寄費用、提存預分配財產費用等。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破產人)財產費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產管理人報酬的支付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經過審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現自己給自己支付報酬的局面。
2、共益債權
共益債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
(1)因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破產管理人基於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的考慮,有權決定繼續履行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因此,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
(2)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第三人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時,債務人作為受益人需要對此作出償付;債務人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時,要將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這兩種債務在破產程序中屬於共益債務。
(3)為繼續營業產生的債務。為使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或者出於重整考慮,破產企業要繼續營業。在營業過程中發生的工人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由於營業產生的其他債務均屬於共益債務。
(4)破產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因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需要賠償發生的債務也是共益債務。
(5)債務人財產到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因為債務人財產自身的原因而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屬於共益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如何正確的認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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