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與破產財產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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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與破產財產的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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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債務人的破產財產

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後,依法可供債權人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的財產。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為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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