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屆滿後在催款函簽字後果?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超過訴訟時效屆滿後在催款函簽字後果?

超過訴訟時效屆滿後在催款函簽字後果?

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欠款催收函,債務人雖已簽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簽字的,僅表示其收到該欠款催收函,不能發生對原債務重新確認的法律後果。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該批覆確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在債權人催款通知單簽章(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即認為債務人的簽章行為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意指:

(1)債權人發給債務人的催款通知單有明確催收到期欠款的內容;

(2)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而非僅簽收了催款通知單;

(3)債務人有繼續履行債務的主觀願望或客觀行為。而債權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向債務人發出欠款催收函,債務人雖已簽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簽字的,僅表示其收到該欠款催收函,並無其他任何法律意義。

與上述批覆中的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完全不同,不能推定為債務人有償還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對原債務重新確認的法律後果。

三、訴訟時效的特徵:

(1) 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 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 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 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上所述,超過訴訟時效屆滿後再在催款函簽字僅僅是表示其收到了欠款的催收函,但並不能表示對原物進行重新確認,也就是説,如果沒有在訴訟期間內債權人的義務,就無法得到適宜的保障,因此,最好是在訴訟時效的生肖階段進行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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