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後果法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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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屆滿後果法律規定有什麼?

訴訟時效屆滿後果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依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和第13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現毛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門兒辦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私人利益。因此就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國家無主動干預必要。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依《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對於義務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發佈的(1997)4號批覆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90條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儘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二、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如果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後,當事人是可以依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一般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在提出訴訟時法院也是會確定訴訟內容的具體時效,如果訴訟內容超過了訴訟時效後,法院也是不會進行受理的,同時當事人的的勝訴權也是會隨之消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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