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買賣合同,實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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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合同性質不便於當事人區分,例如有的合同表面看來是借貸合同,按照法律定義卻應該是買賣合同。那麼,借貸合同,買賣合同,實質區別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案例,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借貸合同,買賣合同,實質區別是什麼?

案情介紹:

甲方是某品牌瓷磚的生產商,乙方是經營瓷磚銷售的個體工商户。2009年3月,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甲方在2009年年底之前分批向乙方供應價值70萬元的某品牌瓷磚;乙方於2009年3月向甲方給付貨款40萬元,剩餘的30萬元作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在2009年底前付清。雙方就上述30萬元又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規定:甲方為出借人,乙方為借款人,借款金額30萬元,借款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止,如乙方逾期還款則按日萬分之八的比例支付甲方違約金。合同簽訂後,甲方分批向乙方提供了價值70餘萬元的瓷磚,乙方陸續向甲方付款50餘萬元(含首付40萬元),這時乙方發現甲方交付的部分瓷磚不是約定的某品牌瓷磚,便拒絕支付剩餘的20萬元,雙方為此產生爭議。2010年7月甲方以乙方逾期償還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乙方給付甲方借款20萬元及約定的每日萬分之八的違約金,並向法院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為證。法院受理後,乙方提出反訴,理由是:1、甲乙之間實質上是買賣合同關係,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甲方主張的20萬元並非借款而是貨款;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應當退貨、扣除相應貨款,並賠償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查,甲方所供貨物中確有價值15萬餘元的貨物存在問題,並在乙方倉庫中形成積壓。

意見:

審理過程中,針對此案屬於何種法律關係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甲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因買賣引起的,但是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將這種債權債務的性質約定為“借貸”,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甲乙雙方的約定有效,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因約定轉變為借貸合同關係。同時根據雙方約定可以推定乙方放棄了以買方的身份對於付款義務予以抗辯的權利,在付款期限屆滿後乙方應當無條件地全額償還借款,逾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意見,此案屬於買賣合同糾紛。甲乙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的本質特徵,出借方沒有向借款方交付貨幣,因而該合同實質上並不屬於借貸合同,從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看此《借款合同》實為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甲方供給乙方的貨物中有一部分存在質量問題,乙方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付相應的貨款,因此該案應以買賣合同糾紛審理,並應判決支持乙方提出的退貨等合理的反訴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甲乙之間屬於借貸合同關係還是買賣合同關係。從甲乙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來看,不僅名稱為借款合同,而且有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的規定,表面上看無疑是一份借款合同。從兩份合同的演變來看,將所欠貨款約定為借款似乎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將其認定為借貸關係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判斷一個法律關係首先應當從法定的該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徵入手。《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由此可見,借款合同是轉移金錢所有權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金錢”,這是借款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本質特徵。顯然,本案當事人之間並無真正的轉移金錢所有權的約定及行為。根據民法理論,民事法律關係是因民事法律事實產生的,它的性質是由引起它的法律事實決定的。

本案中,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完全是因買賣這一法律事實產生的,並無第二個法律事實,甲乙之間只有借款之名並無借款之實。其實,將買賣合同中未即時清結的貨款另行訂立合同約定為借款,是甲方刻意規避風險、逃避責任的不正當手段,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互負債務的合同雙方,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根據該規定,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甲乙雙方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如果將貨款變為借款,乙方就喪失了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論甲方供貨情況如何均須按時付款,即使甲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也無權抗辯。這樣做顯然對乙方是不公平的,因而也不可能是乙方的真實意思。綜合雙方簽訂履行合同的全過程可以發現,甲乙之間其實只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他們簽訂的所謂“借款合同”實際上是對買方付款義務及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屬於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綜上將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認定為買賣合同關係是正確的。

民事審判中,民事法律關係的確定至關重要。對於實踐中常常遇到的合同名稱與實際不符的情況,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合同內容進行綜合分析,正確理解當事人通過合同所表達的真實意思,再結合法律規定的相關合同的概念、特徵作出判斷。對於將其他合同冠名為“借貸合同”的情況,應當注意:1.借貸合同是轉移金錢所有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金錢。2. 借貸合同是單務合同。3.借貸合同依主體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商業銀行為貸款人的商業借貸合同,一類是非商業銀行為貸款人的民間借貸合同。商業借貸合同是諾承性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而“貸款人提供借款”成為民間借貸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審判實踐中有時會遇到一些名為民間借貸卻根本不存在“提供借款”可能的假借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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