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合同什麼意思 - 與實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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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上,不同類型的企業是需要簽訂不同類型的合同的,而在我們簽訂的這些合同中,大部分都是諾成合同,有少數部分是實踐合同,對於這兩種合同,大多數人肯定都不知道應該怎麼區分以及他們包含哪些合同,今天小編就帶大家認識一下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以及諾成合同是什麼意思

諾成合同什麼意思,與實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 諾成合同的概念

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簡介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例如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屬這類合同。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登記後才能成立,如房屋租賃、房屋買賣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對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風險的轉移時間等都有重大意義。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什麼合同是諾成合同,什麼合同是實踐合同,應根據法律的規定或交易習慣來確定,中國的《經濟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的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因此,經濟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三、 為什麼要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1)兩者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不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分論"設置的一種劃分標準,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準作為劃分後所具有的意義;

(2)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向締約階段的擴展和延伸,其與違約責任之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而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免責事由外,行為人一般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再次,從責任方式上看,締約過失責任僅有賠償損失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而不是像違約責任方式那樣多樣化。由上述區別可以看出違約責任是比締約過失責任涵蓋性更強的責任形式。

其實,不管是作為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而言,都顯示具有法律效應的,當合同實施過程中,遇到糾紛問題,都可以以合同來作為我們的法律依據,希望小編在以上的述説裏,能夠為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為大家減少在以後的生活中還去糾結諾成合同什麼意思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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