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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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連帶債務人是什麼意思嗎?如果從字面上理解的話,連帶債務人是指在多個債務人之間,彼此都具有全部清償債務的義務,在清償後可以就多餘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進行追償。接下來,本站為您具體講解連帶債務人的內容。

連帶債務人是什麼意思

一、連帶債務人是什麼意思

連帶債務人,即在連帶債務中負有清償全部債務責任的債務人。就是説,對於一項債務,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要求償還全部債務,連帶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的償債比例協議對抗債權人。但是,在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償還全部債務後,可依照相關清償比例等債務人之間的清償協議,向其他連帶債務人進行追償。

二、連帶債務人的特徵

債務人是兩個以上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連帶債務人必須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連帶債務的主體資格。在連帶債務的產生原因中,有意定原因和法定原因兩種。在意定之債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設立債的關係的主體資格,不能成為連帶債務人。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以訂立同自己意識相符的債,但這些債的關係比較簡單,而且標的額也不大。而連帶之債屬於債權債務關係十分複雜的債,根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意識發育水平是沒有資格設立這種債的。在法定之債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不是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成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之債的主體,但這種債不是連帶之債。共同侵權是構成連帶債務的原因之一,但侵權行為之債主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雖無民事行為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但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之債的主體。因此,缺乏民事行為能力者亦不能成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債務的主體。總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連帶債務的主體。

2、兩個以上債務人所負債務須具有同一目的。連帶債務人每一成員都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義務。換言之,每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請求,使其債權得以實現。從反面講,雖然每一個債務人都負全部給付的義務,但是,只要有一次全部給付,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就歸於消滅。實際上,每個債務人之所以負全部給付義務;以及一個債務人的完全給付,債務就歸於消滅;就是因為多數債務人因此共同目的而結合,每一個債務人的債務都不過是為了達此共同目的的手段。由此可見,不管給付的內容是否同一,各債務必須具備共同目的。所以,只要有一個債務人的全部清償,債權人的目的就可達到,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而歸於消滅。

此所謂的共同目的指連帶債務對債權的確保和滿足。各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為達到此目的而相互結合,形成連帶關係。因此,數個債務人的連帶關係是他們債務共同目的的實現形式。因這種連帶關係的產生原因既有法定原因,又有意定原因。因此,無論多數債務人對他們的債務是否意識到,只要他們之間存在連帶關係,就可認定具有共同目的。一般來講,因意定而產生的連帶債務,其債務人一般都能意識到共同目的的存在。但是,因法定原因而產生的連帶債務,就不一定意識到共同目的的存在。不過,無論其是否意識到共同目的的存在,只要他們共同目的的實際存在就產生他們之間的連帶債務。如果,數個債務人的債務缺乏共同目的,那麼他們的債務就是數個單一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

3、債務標的須為同一。標的不同不能成立連帶債務。例如,對同一債權人,甲負金錢給付義務,乙負特定物給付義務,丙負勞務給付義務,自不可成立連帶債務。至於標的是否可分,學者們有兩種觀點:一為肯定説,認為既然債權人可請求其一連帶債務人為一部分給付,如果標的不可分,一部分給付就無法實行。二為否定説,認為依當事人的意思,各付不可分債務時,仍可成立連帶債務,只不過債權人不得請求一部分給付而已。他認為標的是否可分,並不影響連帶債務的成立。債權人可以請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部分或全部給付。連帶債務人在給付標的之前,其給付份額是不確定的,因債權人可請求為部分或全部標的的給付。從這方面説,連帶債務的標的是可分的。這只是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在連帶債務人內部,其給付標的的份額應是確定的。

4、債務人之間須具備連帶關係。這種連帶關係,是指數個債務人中一人發生非個人利益的事項,其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這種“連帶”應屬性質上的連帶。這決定了如數個債務人中有清償完債務的,其他債務人的效力就歸於消滅;也決定了發生在部分債務人上的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時效完成等使債務部分或全部消滅,其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如果僅僅是數額上的連帶,是不會發生這些效力的。

連帶債務的另一法律構成是其發生的原因。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兩種原因: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當事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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