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同一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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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此時可以使用債權人的留置權,留置債務人的動產,但是留置物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這是行為人行使留置權中的一條規定,也是區分也是保證留置貨物是否合法的關鍵。那麼,該怎麼理解留置權同一法律關係呢?接下來,本站網站為您解答。

留置權同一法律關係

一、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債權人留置動產的權利即為其享受的債權,因此,兩者是同一層法律關係,是一個意思。

二、同一法律關係

同一法律關係或叫同一個法律關係,以借貸為例,一個合同所產生的事情,就是同一法律關係所產生的事情,如果我跟你有合同約定,我每天給你10元,今天給的、明天給的、後天給的,都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如果每天借一次的,一次就是一個借貸合同,每個合同都是獨立。昨天跟今天的合同,在內容也不盡相同,例如利息、還款日期有所不同,訴訟時效也不同,是分別屬於不同一個法律關係,只是同屬於一種法律關係而已,即都是借貸關係。

三、留置權與同一法律關係

同一法律關係,就是指同一債權債務關係。例如:甲幫乙運輸一批貨物,此時乙沒有支付給甲運費,此時甲可以留置乙的這批貨物的,這就是説佔有的動產(留置的貨物)與債權(支付運費)是同一個法律關係(運輸關係),假設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輛汽車,此時不可以針對汽車進行留置的,因為這不是同一法律關係。但是如果甲乙都是企業,那麼之前借的汽車就可以留置了。

債務債權雙方均為企業的情況下留置動產可以不受同一法律關係的限制。

企業間債務是屬於商業性質。商品經濟中的企業間交易頻繁,要確保交易安全,要運用包括留置在內的多種形式維護權益,如果嚴格限制企業間留置也必須與債權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則有悖於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則。

比如:甲公司在1月份與乙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委託乙運輸自己的貨物到碼頭;結果乙公司把貨物運送到目的地後,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運費;在11月份甲公司又委託乙運輸另一批貨物,簽訂了運輸合同,在運送貨物後,乙要求甲公司支付上一次的運費,甲公司不同意,於是乙公司就留置了這一批貨物;這是可以的,雖然乙行使留置權是基於第二個合同關係,已經不是原來的債權債務,但是企業間可以不受“行使留置權要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的約束。

同一法律關係是留置權的要件之一,除了債務債權雙方都是企業的情況下,留置的物件必須受同一法律關係的限制。相當於留置的貨物與債權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係的,這樣才符合法律的規定,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留置權同一法律關係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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