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委員會會議議程

來源:法律科普站 6.64K
債權人委員會會議議程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破產債權人會議議程是怎樣子的

一、會議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後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召集。
2、召集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為法定會議,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召開,或者在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佔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3、召集通知。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二、會議的決議。
1、決議的方式。破產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所説的“另有規定”,是指破產法第84條關於通過重整計劃的規定和第97條關於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規定。
2、決議的效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一旦決議依法定程序獲得通過,各債權人不論是否出席了會議,不論是否參加表決,也不論是否投票贊成,都當然地受到決議的約束。
3、對決議的異議。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這裏所説的“違反法律規定”,解釋上應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常見的情況有:決議內容違法;決議程序違法;會議程序違法;因其他違法情事,導致產生決議的程序不公,或者導致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對於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法提出的裁定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以後,認為決議確有違法情事,請求有理的,應當裁定撤銷該決議。
4、決議的記錄。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5、決議未通過的補救。對於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或者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對於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應當再次表決;再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會議對這些事項久拖不決而造成財產的無謂消耗,損害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對這類決議進行裁定時,應當在充分了解情況,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合理的方案,並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