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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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債權人會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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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召開需要有多少比例的債權人蔘加才有效

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1/2)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別決議,如對和解、重整的表決)。和解、重整要大於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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