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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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抵押人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抵押人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具體的追償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抵押擔保的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二、怎麼理解抵押權優先受償權?

所謂優先受償順序,是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誰的債權。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由於只有是被登記了的抵押權,抵押權人才享有優先受償權,故此對於債權人來説,在與他人簽署借條、簽署抵押合同之後,可以帶着借條、抵押合同等的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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