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違約金的借款合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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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違約金的借款合同如何處理?

帶違約金的借款合同如何處理?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的效力如何認定

要確定民間借貸違約金的效力,必須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即違約金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進行分析。我國法律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體現於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特徵。同時,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體現了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我國立法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並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中的違約金並沒有明確規定,若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自己標出違約金的約定,屬於自治範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而且借貸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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