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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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應該如何處理

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應該如何處理

借款合同是違約金的處理辦法: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民法典》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

法律依據:

未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辦法

我國,借款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規定是怎樣的?

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規定具體如下: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八十二條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三、借款合同糾紛應提供的起訴材料

1、起訴狀。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起訴狀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以及起訴人簽名等內容。

(1)當事人系公民的,基本情況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齡)、住址四項,並儘可能提供其的手機、電話等連續方式。住址應填寫經常居住地(即離開户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地方)。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填寫户籍所在地。當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應至少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地址三項基本情況,並儘可能提供電話(手機)聯繫方式。

(2)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承擔訴訟費用。

(3)事實理由應當明確具體,能夠反映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因何原因借款、借款的時間、地點、經過、是否存在擔保物權等情況。

(4)起訴狀的結尾應由原告親筆簽名,不得代簽。不會寫字的,由其他人代簽,並由本人按手印。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加蓋公章。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手續。

(1)原告系公民的,應提供原告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證明主體身份的材料複印件,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公章。

(3)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委託代理人為律師的,應同時提交律所函,律師證原件、複印件。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委託手續的材料,該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3、相關證據材料,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複印件。

(1)書面的借款合同;

(2)借據(欠條)、收條;

(3)銀行轉款證明;

(4)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錄音證據、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

(5)債權相關的擔保合同、抵押登記手續;

(6)存在關聯訴訟的,提供相關法律文書。

若是遇到債務人到期不按照約定償還債務的,經多次催繳未果後,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若是提交的材料能夠證明債務關係確實存在,那麼法院是會受到該請求的。在受理後,法院會將訴狀的副本寄送給被告,被告在拿到副本之後,若是對管轄權有異議,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異議訴狀。

所以結合全文的敍述就可以知道,借款合同的違約金的處理辦法如下: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已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的,依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支付違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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