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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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是一種對債權人債權的進行救濟的制度,一般是債權人通過訴訟的方式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因此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就會既涉及到債務人,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債務人。究竟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力如何?

1.對於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於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範圍。

(3)經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並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我們將債務人的債務人稱為次債務人,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會關係到三方,即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次債務人。對這三者的效力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充分介紹,要是各位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通過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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