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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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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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因為債務人對超過自己債務的部分有權自主處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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