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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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代位權行使需要哪些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於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代位權並非自合同的關係發生之時就為債權人所享有,換言之就是並非每個具體的債上都存在代位權。它僅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發生。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如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

1、對債務人的效力

雖然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權利行使的結果仍歸屬於債務人,即債權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或有關權利歸於消滅,所獲得的利益應歸債務人。代位權並非是優先受償權,只有債務人怠於受領時,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但仍將受領的財產列為債務人總財產之列,以作為強制執行之預備。此外,債務人還有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的權利。

2、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

對於第三人即次債務人來講,無論權利是由債務人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無影響。因此,凡是第三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如同時履行抗辯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權人沒有合同關係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務人作出履行。否則,不僅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構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債務而承擔違約責任。

3、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的是債務人的權利,因而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也不得超出債權的範圍。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受領時雖可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自己受領的財產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一個債權人。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如果其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已由數個債權人分享,或由數個債權人平均分擔,則其支出的費用應優先受償。

由此可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在一定條件下,否則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代位權成立的法律效果體現在對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的效力上。對於債權人而言,行使代位權就可以獲得對債務人財產的優先求償權。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分析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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