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權轉讓審批流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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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債權轉讓審批流程有什麼?

國有企業債權轉讓審批流程有什麼?

公司債務轉讓審批的流程有以下環節:

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2、債務人與第三人就轉讓事宜通知債權人,徵求債權人同意;

3、債權人同意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

二、公司申報債權的條件有哪些?

申報債權應滿足的條件: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公司債權轉讓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什麼?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1)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

(2)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體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體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3)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4)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方,申報債務時必須滿足4個條件,首先必須有財產給付內容為請求權,其次必須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去,然後必須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最後必須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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