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入庫原則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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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入庫原則是什麼意思?

代位權入庫原則是什麼意思?

所謂“入庫規則”,是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後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裏接受清償。

傳統意義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也就是説,代位權實行的效果,並不是為了滿足債權的實現,而是準備債權的實現,因而,有學者把它稱之為強制執行的預備功能。由此,當代位債權人在保持住債務人財產後,他自己不能立即接受清償,而應把行使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先“入庫”,即歸屬於債務人,然後,再從債務人那裏向債權人進行平等清償,這就是債權人代位權實行效果上的“入庫規則”。

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三、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是什麼呢?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16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為初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綜上所述,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完成。通過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收回部分資產,將其歸為債務人資產後,債權人按照債務清償順序從債務人那裏領取財產,這就是代位權入庫原則。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各個債權人可以平等的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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