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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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哪些?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哪些?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1.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税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2.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如果在獲取較高的土地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性的目的或者特殊要求,採取招標的方式比較合適。

3.拍賣出讓國有加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4.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

第15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16條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適用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土地使用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土地使用類型所認定的出讓形式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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