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撤銷權幾年內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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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債務撤銷權幾年內可以行使?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二)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就是旨在請求法院裁決撤銷有害於債權實現的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財產處分行為的效力。需要明確的是,這裏的財產處分行為僅指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不涵蓋事實上的財產處分行為,主要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

(三)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

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有害於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後,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即便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但其仍具備債權的清償能力,則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綜上所述,債權撤銷權幾年內可以實現呢?簡單地説,債權人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可以追回債務,五年內撤銷權存續,但是其中後四年債權人即使起訴也無法勝訴。因此建議債權人在債務人有惡意的財產處理行為時儘早行使撤銷權,保障自己的合法債權。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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