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確認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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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確認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物權確認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物權確認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1)民事主體之間就物權認定方面發生爭議。這種爭議主要表現為:對某人是否對某物享有物權發生爭議,一方認為其無權,而另一方認為其有權;對物權的支配範圍發生爭議,即對權利人之間的權利界限發生爭議。

(2)利害關係人一方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請求。確認物權的請求權,一般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但是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提起。比如,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可以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提起;關於確認房屋所有權的請求權,可以向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提起。一般而言,行政部門的裁決都不是最終的。物權確認請求權根據確認的類型不同,包括確認所有權請求權和請求確認他物權請求權。請求確認所有權之爭執通常發生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與非所有人之間.而請求確認他物權之爭執通常發生在他物權人與所有人或他物權人與其他人之間。

二、物權請求權的特徵

1.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前提。將物權的確認置於物權的保護一章中,表明它是物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通常物權請求權的行使都是以物權人享有物權為基礎的,也就是説,在物權人享有物權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該請求權。但在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的時候,當事人不能直接行使物權請求權,而必須首先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也只有這樣的話,才能發揮《物權法》確認產權、定分止爭的功能。

2.物權的確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物權歸屬的確認。一方面,它是對所有權的確認。它是保護所有權的前提,因為返還所有物、排除妨害等請求權有權的確認為前提。如果所有權的歸屬不清,則無法適用所有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它是對他物權的確認。

3.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必須向有關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在物權的歸屬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登記機構要求辦理更正登記。更正登記雖然是對先前登記的糾正,但實際上也是對登記權利的重新確認,因此更正登記本身具有重新確認的功能。當事人除了可以要求更正登記之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確權之訴,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當發生產權爭議時,只有人民法院的確權才是最終解決爭議的途徑。

4.確認物權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利害關係人包括真正權利人、對物主張權利的人,以及與他們具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人。在物權確認中,只有利害關係人才能主張權利。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確認權利,則不利於穩定財產秩序,增加法院的訴訟負擔。

物權確認請求權的適用條件,一般是雙方就有關物權確認的情況存在爭議和矛盾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物權的產生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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