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基於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不允許在後給付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行使不安抗辯權,只能在其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卻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還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但若提供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不會受到損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只有在未提供適當擔保,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成立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一種保護,不過要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況下,需要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不過偉了避免雙方中有任何的損失,建議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一定要找保證人,這樣就沒有必要行使不安抗辯權。

為了兼顧後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於他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並負有舉證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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