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第一,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第二,雙方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這樣一種抗辯權是暫時性的權利,在先履行義務一方履行了自身義務之後,在後履行一方就不得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既是《民法典》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法條規定,也是先履行抗辯權的基本內涵。因此,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可以歸納為: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的權利。

二、順序履行抗辯權是先履行抗辯權嗎?

順序履行抗辯權不是先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民法典》第525條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值得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不過,司法考試卷使用了“順序履行抗辯權”一詞。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詞語的。仔細説來,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強調先履行一方應先履行其債務;“後履行抗辯權”則強調抗辯權人本身履行的後在性。

快速區分3個“履行抗辯權”:

1.順序履行抗辯權——“對”先履行人的抗辯權;

(該抗辯權的行使主體都是後履行義務人,行使對象都是先履行義務人;有的人稱其為“先履行抗辯權”,有的人稱其為後履行抗辯權,其實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辯權——“對”後履行人的抗辯權;

3.同時履行抗辯權——任一方“對”其對方都可以行使。

順序履行抗辯權,不安的抗辯權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都是不同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每一種履行抗辯權時對不同的對象適用的履行抗辯權,適用於不同的情況,具體選用哪一種情況可以具體分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