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概念及成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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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的簽訂標誌着合同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建立,也賦予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債務人,承擔償還債務義務的同時,享有一定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其中不安抗辯權應用的比較廣泛,那麼不安抗辯權概念及成立要件是什麼?下面就由小編具體介紹下吧。

不安抗辯權概念及成立要件是什麼?

一、不安抗辯權概念及成立要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其成立要件包括: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由此可見,不安抗辯權是抗辯權的一種,合同當事人發現對方有違約風險的時候,可以提出拒絕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但是,該項權利的行使有嚴格的條件,必須是在雙務合同中,雙方互有債務,並且合同有履行順序有先後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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