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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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慾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侷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佔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佔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

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二、關於民法典物權編規定的佔有保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佔有人對於他方侵佔或者妨害自己佔有的行為,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佔有保護的理由在於,已經成立的事實狀態,不應受私力而為的擾亂,而只能通過合法的方式排除,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例如甲借用乙的車,到期不還構成無權佔有,乙即使作為車的物主也不可採取暴力搶奪的方式令甲歸還原物;而對於其他第三方的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的行為等,甲當然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行使佔有的保護。因此可以看出,佔有人無論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其佔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而侵害人只要實施了本條所禁止的侵害行為,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不問其是否具有過失,也不問其對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享有權利。

物權請求權還有債權請求權都是對行使權利的主體的一種權利,是法律對行使主體的權利的一種保護,如果存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情況,可以請求佔有人返還原物,消除危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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