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否主張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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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否主張抗辯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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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次債務人可否行使抵銷抗辯權

案情簡介: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提出抵銷抗辯根據(2001)鎮民初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書,A公司欠付李某某款項75073.44元,至今未付。後李某某得知,A公司對張某某享有3萬元債權,並以借條為證,借條內容:“借條今借現金三萬元整(30000元)張某某2001.7.6”。在李某某向A公司催款時,A公司將此借條交給李某某,由李某某代位行使債權。故李某某對張某某提起代位權之訴。張某某辯稱因A公司尚欠張某某工資8642元,集資款本息3萬餘元,兩相抵銷後,張某某對A公司不負債務,所以李某某的請求不能成立。法院判決:次債務人可以以債務人對其負有債務為由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依此規定,張某某可以其對A公司的抗辯,向李某某主張。A公司對張某某負債數額尚大於李某某代位行使債權數額,故張某某的抗辯成立。李某某要求行使代位權的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律師説法: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否行使抵銷抗辯權?代位權訴訟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之債權的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慾提起代位權之訴須具備如下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可知,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的抗辯事由,應當與其對債務人的抗辯事由相一致,包括抵消權在內的法定抗辯事由均可向債權人主張。因此,當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時,次債務人可以以債務人對其負有債務為由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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