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有不交換證據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證據

民事訴訟有不交換證據的嗎?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

舉證,就是拿出、出示證據,或者説拿出證據來證明某種事情、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

1、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與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的就舉證規則在歷經中世紀的寺院法的演變之後,到了德國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為舉證,被告就其抗辯的事件事實為舉證的一般原則。且採取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

2、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為體現訴訟契約精神,尊重對方當事人權利,在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應組織對該證據的質證。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達到庭前固定爭議點、規定證據的目的,以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

3、舉證妨礙

舉證妨礙,又稱證明妨礙,廣義上講,是指訴訟當事人以某種原由,拒絕提出或由於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證據的行為後果。狹義上講,是指沒有舉證負擔的訴訟當事人一方,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將訴訟中的證據滅失(含以滅失為由而拒絕提出的情形),致雙方當事人就爭執的待證事實,無據可查,無證可用,因而形成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情形下,該方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三、民事訴訟中的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説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説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1、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無須進行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中對此説明。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已經認可的證據即表明當事人雙方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異議。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因為如果公開質證就有可能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侵害個人隱私。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不應當公開審理,而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證據規定》規定商業祕密的案件不得公開質證,因此即使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法院沒有準許當事人不公開審理申請的,也不能公開質證。

3、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於有效地質證證據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

4、質證一般採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對一組有關聯的證據一併予以質證。當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分別圍繞其訴訟請求逐個予以質證。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已經質證的證據一般不得重複質證。

民事訴訟有不交換證據的嗎?通過閲讀上文,答案是肯定的。就立法規定看來,雖然標準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有舉證和質證環節,但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進行舉證和質證。換句話説,在當事人沒有過大的衝突,雙方都認為不需要提交證據時,民事訴訟是可以不交換證據的,不過,實務中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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