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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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有哪些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有哪些構成要件

1、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2、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3、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後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二、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是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受益人應當將其不當獲得的利益(原物或價額)返還於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效力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受益人並不是無條件負擔原物返還或者價額償還的義務,除法律規定情形外,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應該在多大的範圍內承擔返還原物或者償還的責任,取決於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當得利的構成和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無關,但不當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惡意有明顯不同。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過失而不知道的,視為善意。此種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經不存在(例如:形態改變、消失等)可以不負返還義務。德國民法典第818條第3款規定,善意的受領人以“不當得利已不存在為限,返還或者償還份額的義務消滅。”我國民法尚未予明確規定,但在審理案件中採用的也是這種觀點。可見善意受益人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範圍內,承擔原物返還或者償還價額的責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觀是善意時,可免負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三、不當得利訴訟時效期限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該規定當然適用於不當得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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