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能反訴債權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債務人能反訴債權人嗎

債務人能反訴債權人嗎

(1)債權轉讓中債務人不可以向受讓人反訴

《合同法》雖規定了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抗辯,《合同法》及其解釋(一)中也規定了抗辯時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但未規定可以反訴。因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受讓人僅接受權利而未接受義務。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僅是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買賣關係、租賃關係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債務人不可以提起反訴,反訴必須是權利與義務由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在買賣合同中債務人如發生質量等問題完全可以向債權人提起訴訟。否則會出現下述問題:

1與債權轉讓的初衷相悖

債務人如果反訴,受讓人就要承擔債權人的義務,但債權轉讓中,受讓人僅接受權利而並未接受義務。債權人一般是受讓人的債務人,其把債權轉讓給受讓人,以達到債務抵銷的目的,如果債務人作為被告可以向受讓人反訴,那麼,這與債權轉讓的初衷相違背。

2、 與債權人有權轉讓相悖

抗辯是關係到債權是否有權轉讓的問題,如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債務已履行完畢的抗辯等等。如果抗辯意見成立,則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影響或完全喪失,這涉及到債權人無權轉讓的問題(即有人稱之為權利瑕疵)。而反訴是債權人在有權轉讓的前提下,債務人提起的另一訴訟請求,如房屋租賃合同中,債權人(出租人)把租金轉讓給了受讓人,但債務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實,但債權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為由提起反訴,這是債權人的義務,債務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訴債權人,而不應反訴由受讓人來承擔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義務。這實際上是混淆了債權人與受讓人的權利與義務,混淆了債權人有權轉讓與債權人應承擔的義務;混淆了債權轉讓前後已改變的法律關係的主體。

3與立法的目的相悖

《合同法》及其解釋,均明確規定了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也規定了債權債務同時轉讓,如果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反訴並反訴理由成立,則受讓人就必須承擔義務,那麼立法時無須分別規定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僅規定債權與債務同時轉讓就可以了;如果是債務轉讓,在買賣合同中,新債務人當然可以向供貨的債權人提起質量反訴,這本來就是債權人應盡的義務;如果債權、債務一併轉讓,那麼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歸於消滅,受讓人就完全取代了讓與人的地位,受讓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義務,債務人當然也可以向受讓人提起反訴。但僅是債權轉讓,債務人則不可以向受讓人反訴,否則,即與立法的原意相違背。

(2)反訴屬於抗辯範疇,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起反訴

1法律依據。《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人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2抗辯的範圍。抗辯是個大概念,在具體操作中,不能狹義地去理解,除《合同法》明文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外,還應包括其他抗辯事由:如時效完成的抗辯、合同撤銷的抗辯、在買賣合同中債務人提出質量瑕疵的反訴抗辯、權利瑕疵的抗辯。如受讓人以20萬元起訴債務人,而債務人抗辯稱已還了5萬元並提供了證據,債務人實際應給付受讓人15萬元。對這已付的5萬元,就是債權人(讓與人)的權利瑕疵。

3債務人的權利不因債權人轉讓權利而喪失。債權轉讓後,債務人必須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同時也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即債務人得以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亦可以對抗受讓人。所以,買賣合同中既然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提起質量反訴,在債權轉讓後當然也可以向受讓人提起質量反訴。因考慮到受讓人不是買賣合同中的供貨方,其無法舉證,故《合同法》解釋第27條採取了司法救濟,“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這樣便於法院在合併審理時能及時查清案情,避免訴累,以便及時結案。當然,債務人可以在本訴中選擇直接提出質量反訴的抗辯從而達到反訴與本訴的合併審理,也可以對質量問題向債權人另行起訴,該決定權在於債務人的意思自治。綜上所述,反訴是抗辯的一種表現形式,債務人向受讓人提起反訴完全合情合法。

債務人能反訴債權人嗎?以上提供了該問題的兩種觀點。由於法律中未對反訴和抗辯的範圍進行精確地劃分,所以在債務人是否能反訴債權人這個問題上是有爭議的。兩種説法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大家可以認同其中一種説法即可。而且,按照法律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抗辯是完全合法的。兩者的實際作用差不多,遇到此類狀況時也可以換個名詞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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